2006年6月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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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问:民事诉讼有哪些风险?
  答: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,从实践看,民事诉讼有如下常见的风险:
  (7)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,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,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。
  (8)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,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,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。
  (9)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,当事人未及时提交证据的,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,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。
  (10)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,不是原件或者原物,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,甚至可能不被采信。在特殊情况下,可以提供复制件或者复制品,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。
  (11)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,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,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,甚至不被采信。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除外。
  (12)当事人申请审计、评估、鉴定,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、评估、鉴定费用,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,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、评估、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,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。(未完待续)